2021-11-20 11:06:00 来源:网络 阅读量:5567 会员投稿
中新网杭州9月29日电(张煜欢 魏嫣然)29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中医药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规定,浙江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寻访制度,对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组织开展调查、登记,鼓励其通过考试或者考核的方式依法取得医师资格。
根据上述《条例》,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或者经认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执业,并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提供相应的诊疗服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规定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在加快培育中医药人才方面,《条例》还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基层名中医培养工作,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推动形成高等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和师承教育有效融入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
为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合理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条例》规定,该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支持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城市医疗集团或中医专科联盟等医疗联合体,整合辖区内中医药服务资源。
《条例》还规定,浙江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现代化综合性中医医院;该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举办的综合性中医医院应当达到三级甲等医院建设标准。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应当为居民提供中医药治未病服务。
在财政保障方面,《条例》要求:该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统筹安排并逐步加大对中医药发展的财政投入。浙江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服务项目、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同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中医药特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完)